說明: 一、依據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115年4月27日桃海資字第11500056623號函辦理。 二、為配合行政院宣布全面禁止使用廚餘餵飼豬隻,自1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實施第一階段政策,規定家戶、公寓大廈及餐食攤販產出之廚餘禁止進入養豬場養 豬,可使用的廚餘則僅限事業廚餘、動物性廢渣及屠宰下腳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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